证人甲一听就急了,“我说的都是真的,你凭什么说我做伪证?”
郝好并没有理会证人甲,他举着两张速写,等这两张速写被投到了大屏幕上后,说道:“请大家注意这两张速写,正如证人甲刚才所说,他所站的位置并没有任何的变化。而这两张速写中的差别,在于被告人与死者之间的相对位置。很遗憾,站在证人甲的位置,他不可能看到被告人的手推到了死者的胸部。所以,公诉人在问证人甲时,证人甲说的‘他摸了一下刘老板的胸’完全是是在说谎。”
郝好的话让旁听席上嗡的一声。
此时的证人甲,脸上已经现出了汗水。
“我,我,我记错了。”证人甲连忙解释道。
旁听席上的动静更大了,审判长不得不再次敲响法槌。
审判长:“请法警先将证人甲带下法庭,待庭审结束后再予以处理。”
在郝好的冷笑中,证人甲被带下了法庭。
随后,是证人乙上庭。
郝好:“告诉你一个消息,你前面那位因为作伪证,已经被法庭控制起来了。”
郝好的话,让证人乙一愣,脸上露出了紧张的神色。
郝好见自己的目的已经达到,就说道:“希望你不要步他的后尘。”
郝好开始了发问,和前面一样,先是让他确定自己的位置,再指出其他三人的位置。
可当问道刘雪梅在邓子军离开后又做了什么的时候,证人乙有些犹豫了。
郝好见状,知道他有话说,就给他加了一些压力,“证人,你要知道,做伪证和知情不报都是要被判刑的。”
一听到郝好的话,证人乙显得更紧张了。
“想想你的孩子,你不想让别人指指点点的说你孩子的父亲是罪犯吧?”郝好再次给证人乙施加了心理上的压力。
“刘老板没有能够追上小邓,她就堵在小邓在家门口,站在她自家的石子堆上,骂小邓和小邓的家人。”证人乙的心理防线终于被打开缺口,他也如释负重的开始讲起了后来发生的事情。
“她是怎么骂的?”郝好问。
“我学不出口。”证人乙扭扭捏捏的说。
“然后呢?”
“刘老板正骂的起劲的时候,结果一踩空,就从石子堆上滚落了下来。大家开始只是看热闹,但发现刘老板一直没有站起来,也没有出声,就赶紧去扶她,发现她已经昏了过去,就有人打了120,把她送到了医院。”
郝好:“刘雪梅倒地离邓子国离开大概有多长时间?”
证人乙:“我说不好,可能有不到10分钟吧。”
郝好:“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公诉人并没有再提问,后面的两个证人讲述的过程大同小异。至此,这个案子开始有利于邓子军了。
四名证人先后离开法庭,下面就进入到了郝好举证时间。
律师在承办刑事案件时,其中最大的风险来源于举证,而最大的风险是来源于证人证言。
曾经有很多律师都是在这一环节中,被扣上了伪证罪,而身陷囹圄。
但好在,郝好的证据体系中并没有证人证言这一最大的不安定因素,所有的证据都是通过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从有关部门调取所的。
郝好:“第1份证据,案被告人邓子军的通话记录,来源于移动通信公司。本通话记录可以清晰的看到,案发当天下午14:37:42,被告人邓子军与号码为13*********的号码有过3分12秒的通话。而在刚才法庭的调查中,所有现场目击证人均表示,邓子军没有打电话的行为。而120的最后一次出车记录显示,他们接到报警电话的时间是下午14:44:25,赶到现场的时间是14:49。
“第2份证据,案发时间段的现场附近监控录像一份,来源于市警局数据中心。该份监控录像可以清晰的看到,邓子军出现在现场附近最近一个摄像头的时间是14:38:12。
“上述证据,结合法庭调查时对证人的询问结果,足以证明,邓子军在离开现场时,刘雪梅并没有任何异常,她还有足够的精力对邓子军及其家人进行辱骂。其发病的时间,应该是在邓子军离开现场后6~7分钟之时。”
……
在控辩双方举证完成后,法庭进入辩论阶段。
按照发言顺序,首先应当由公诉人发表意见。
公诉人整理了一下制服,正了正面前的麦克,开始发表公诉意见:
“……
“被害人刘雪梅因突发疾病,多次由救护车辆从家中送往医院,做为邻居的邓子军不可能不知道刘雪梅患有特殊疾病,……
“被告人在明知被害人刘雪梅属于特殊体质人员的情况下中,仍然与其发生激烈的语言冲突和肢体上的接触,特别是用手去触碰女性的隐私部位——胸部,导致被害人情绪过于激动,从而诱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突然发作致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
“被告人应当预见到刘雪梅在过度激动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危及生命的危险,而没有能够预见,最终导致被害人刘雪梅死亡,其行为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
“因其过失行为,有危害结果的发生,依法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公诉人的意见已经发表完了,郝好把之前准备好的书面辩护意见拿了出来。
法庭辩论一般会持续两轮或者两轮以上,第1轮意见一般都是事先准备好的,当然也会根据庭审情况进行修正。而作为后发言的辩护人,除了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外,还可以在最后反驳公诉人的意见。
而第2轮辩论,则属于补充说明性质的,也就是根据第1轮对方的意见,进行反驳和解释。
是否进行第三轮辩护,由主审法官来做决定。
郝好开始了发言:“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平原春天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邓子军父亲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邓子军的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这是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时最常用的开篇语。
郝好继续发言:“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邓子军对于刘雪梅的死亡,主观上并不存在过失,依法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在法庭辩论时,首先是亮明自己的观点,别啰里啰嗦了半天,别人还不知道你在说什么,那就麻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