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们交户税可以用布、帛与钱,但在实际执行之中,小吏只需要说上一句今年的赋税要用布帛。那么绝大多数百姓是不敢去问小吏他们能不能用钱。
这不是他们心中没有怒气,只不过大多数百姓和官吏本就处在完全不对等的位置上,他们没有底气发出这一质问。
再严格的规定,终究是要由人来执行的。
光熹九年六月,上与皇太后至光武旧宅,祠之,翌日,幸南阳章陵,周观旧庐。
召百官于此,训以义阳之事。
曰:“整顿吏治非一时之事,实常年之事!”
旬日内,义阳之官吏,以罪论之,留者不足半。
财帛动人心,总有些人,在大棒真的打到身上前是绝对不知道痛的。
但此时,魏延的母亲、叔母等人却还不知道这一切都和魏延息息相关。
“阿嫂,阿延买下的地,我会帮你们种的,产出换成的钱我也不跟你客套,就留下三成,你们觉得可好?若是这四成都不要,我实在无颜去种这些地了。”
魏延的叔母孙氏知道了魏延马上就来带着魏母离开了,在知道魏母打算把这些地留给她家种后,找到了魏母如是说道。
而魏母早就从魏延处了解了儿子的打算,但她觉得要是能提前说服孙氏,那自然是再好不过了:“之前阿延攒钱回乡买地,所考虑的就是以后在家中有个根基……阿延说什么狐死首丘,我也不知道是什么意思,总之,最后总会回来的。”
“这地里的产出,我与阿延将来在雒阳也用不到,又不值得专门送去雒阳……我们本就是一家,何必分得这么生分?若按照我的想法,别说留几成了,先用这地里的产出积累点产业再说!我们家做了这么些年的佃户部曲,你还没做够啊!”
“现在做佃户日子是比以前好多了,但无论如何也比不过有自己的地啊——你就算不为自己考虑,也不为几个孩子考虑吗?哪怕有个几亩地,也胜过什么都没有啊!”
孙氏闻言沉默了。
半晌之后,她才红着眼对魏母说道:“就听阿嫂的。”
魏母拉着妯娌的手说道:“一家人,就是要互相扶持嘛!”
许久之后,孙氏擦干了眼泪,继续说道:“不知道这次来接阿嫂的是阿延还是他的友人。阿嫂这一走,下次见面就不知什么时候了。”
说到这,魏母既有些期待也有些不舍。
“算算日子,就该在这两日了。”
就在这时,她忽然又隐约听到了马蹄声。
“你听到了吗?”魏母连忙出门,却感觉这次的声音与以前不同,不久后,她终于明白了原因——
骑马而来的不止魏延一人。
都不用魏延过多介绍,魏母就注意到了跟随魏延而来,却又被众星捧月的一个年轻人。
“阿延,这位贵人就是你曾经跟我提过的对你非常好上官吗?”在魏母想来,能够和魏延一起来的,没有旁人了。
魏母没想到魏延的上官这么年轻,年纪看起来比她的儿子小不了几岁。不过即便作为母亲,她也不得不承认,对方比她儿子要好看多了,一看出身就很好。“正是!”未等魏延开口,听到魏延母亲话的刘辩就率先答应了下来。
在了解到魏延的身份转变之后,刘辩就对魏延的生活环境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在这儿的人是真正的无产百姓,甚至于不少奴婢过得都比他们好。
而魏母在知道来人正是魏延的上官之后,登时有些拘谨,不过为了魏延的前途着想,她见刘辩对于里中生活着的佃户过去和现在的生活很感兴趣,她自己口拙,还专门拉来了能说会道的魏延叔母孙氏。
“其实要我说,郎君若是想知道一地的人过的怎么样,就看那里生子不举的人多不多……”孙氏说着说着,忽然提到不举。
而刘辩也有些疑惑,问道:“何为生子不举?是不能生育之人?”
“郎君竟然不知道?”孙氏有些惊讶。
而刘辩确定,他的确没有听说过。
孙氏并没有注意到一旁的魏延一副想要劝阻又不敢出声的作态,而是用一种奇怪的好笑语气解释道:“郎君须知,生子不举不是不能生育,而是生育的太多了,养不活,或是不肯养。”
至于那些被生下来却没人愿意养的婴儿……
刘辩马上就将之和溺婴联系了起来——他忽然明白方才孙氏说话语气的另一面了——那是一种悲哀。
“我见郎君对我们家阿延这么好,也就不瞒着郎君了。也就是自从当今天子登基之后,很少收取过口赋,到现在,干脆只交户税了,生子不举的事情才稍微好了些……近年来,更是越来越少了。”
“这么说,还有?”刘辩问道。
“肯定有啊!尤其是女婴。”孙氏说到这里,有些不忿,“若说以前想养也养不活的时候就罢了,可是现在就算租主家的地种,也能养活一家,待孩子八九岁就足足可以帮着干活了……这都不肯养,当真狠心啊!”
刘辩听后,心中一时五味杂陈。
他分明记得,溺婴——不论男女都是违背汉律的罪行。
魏延在这个时候终于还是忍不住插嘴道:“郎君,生子不举在乡里之间,一般民不举官不究。且有些人家,三年生俩,是真的养不活……”
刘辩一时有些沉默。
他可以安慰自己,这些本就是封建时代的顽疾,是早就出现了的问题,他的出现已经让这个问题好转了。
但他做的还不够好,还没到他放松警惕的时候。
如果说去年年底去开封县时他亲眼看见了老弱为了生计奔劳,那么今日,他并非亲眼所见,只是有所耳闻,所受到的冲击力丝毫不逊于去年年底。
国策除了尊老,还需要爱幼。
义阳一行后,刘辩当即召集行在的群臣,直接发布诏书,要求各县设立慈幼院,收养弃婴。并下诏:“生子女难养者,准无子之人抱为己子,不得作奴视之,或交慈幼院,溺者罪之不赦!”
有些事,必须要做。
(本章完)